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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费我不要了,给我署名好不好?
作者:SOHO特区网lily -上传日期:2004-10-7
最近,不少朋友见面都问我一个问题:“总在网上看到你的大作,银子赚了不少吧?”





惭愧得很。除了采用本人原创稿的有关网站曾付给我些许稿费外,并没有一家转载我文章的网站给我主动“送费上门”。




这是一个正日益讲究秩序、规则、权益和法治的时代,同时,又好似处于一个“有章不循”的边缘。


2002年8月16日,中国互联网行业最高层次的聚会——“2002·第二届中国网络媒体论坛”在苏州召开。会议的最大成果是,与会的112家网站代表,共同签署了《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这是第一个规范网络作品权利信息的“公约”。




笔者曾认真研读了《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全文,可以说,该公约为网络媒体的署名及权利信息的标注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准则,迈出了网络媒体版权规范化的新一步,对于规范各网站间转载行为,保护作者及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署名权,有着积极意义。




然而,现实中,我们又做得如何呢?且不论他人,仅对照自己简单查一下,本人发表过的一些网络作品,甚至有的完全是被平面媒体刊载过的作品,仍被一些网站不规范地予以广泛转载。许多网站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给作者支付稿酬。


稿费不给倒也罢了,许多网站甚至连署名权也剥夺了。在网上,笔者看到许多出自本人却又没有本人署名的文章。而享受此“待遇”的,不仅仅是我这样名不见经传的笔者,名家写手也不能幸免。获得报酬权的财产权没有了,连作品署名权这基本的人身权也无影无踪,不能不说这是当今法治中国的尴尬。


笔者认为,无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这种故意剥夺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的违法违规做法,不仅是有法不依,而且实在是“小家子气”,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必须尽快得到改变。否则,繁荣网络作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和作品的权利信息,将无从谈起,网络业的失范也会愈加严重。


也许,有人要说这是目前某些网站经济困窘、发展迟缓所限,但我以为,这绝不是违背法律、公约乃至起码道德的正当理由。退一步讲,如果我们的作者胸怀“大度”,也许,我们可以原谅一些网站不给作者支付稿酬的行为;也许,可以原谅未按规定,只是象征性支付些许稿酬,但绝不能允许无视作者的署名权,公然侵占他人的劳动成果一味地为己所用。


作为一个法律人,尤其是一个业余写些小文为法治鼓与呼的人,出此言语,不能不算是一种悲哀甚至是反讽。但我不得不针对现实:“稿酬,我所欲也,署名,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稿酬而取署名者也。”因为,在我看来,在我们向民主政治逐步迈进的今天,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行使公民的话语权,这种思想的交流和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对作者来说的确远比经济利益更有实际意义。


因此,我郑重地恳请有关网站:行行好吧!稿费不给倒也罢了,但给我署名好不好?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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