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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和“法”
作者:小搜 -上传日期:2005-8-5
   余斌,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因为受贿9.5万元,同时还有10万元违法所得,被当地法院判刑3年,缓期5年。和其他受贿案件不一样的是,尽管余斌承认自己收过他人钱财,却可以证明其中的15万多元已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为此,社会各界展开了讨论,众说纷纭。
    余斌认为自己作为一个副市长,每年的公务经费仅为1万,这其中还包括他用车的费用,根本不够解决大量实际问题,而如果将收受的钱财上缴单位,自己又失去了支配权,故采取了这种“高风险”的方式。另外,余斌认为,这些款项“上缴不外乎有三个部门,自己的单位、检察院、纪委。交给了自己的单位和检察院,这些钱可能会变为一些单位的职员奖金;交给纪委,我作为一个副市长解决实际问题时又会捉襟见肘”。 
也有人认为,余斌将这些钱用于公益事业,捐款也罢,解决教师工资也罢,都是以其个人名义做出的。余斌花了受贿得到的钱,但心理的高尚感和社会评价的增高又使他获得了其他收益。从本质上看,既然余斌花的钱使他获得了其他个人收益,还是应该认定他已经占有了该受贿款的相关利益。
    在我看来,所有的争论正是情和法的冲突。从法律层面看,法院的判决显然没有错,因为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余斌收受贿赂款的行为,从客观方面讲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至于他将受贿款用于公益事业,则是受贿这一违法行为完成后的后续行为,是否影响前面行为的性质,也无法确定。从情感层面看,在人们习惯了贪腐的社会风气后,突然面对一个“良知尚存”的“受贿”人,从心理层面感觉无所适从。那么,情和法应该怎么平衡呢?这应该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现在,我国在建设法制社会,一切都要依法而行,但是,法律是死的,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事情是千变万化的,固定的法律条文是不可能全部涵盖的。在古代,我国是以人治为主,在那时候,法律极度的不完善,一切以君主的意志为本,国家的成文法律起不到作用,出现了很多冤假错案。在现在,要建设法治社会,一切以法为纲,尤其是现在我们国家采用的法律制度,以成文法为准。有很多案件出现争议,出现,情容法难容的情况。现在很多学者或者个人都认为,法治国家就要以成文法为准,不能考虑情的因素,这种观念真的正确吗?从人治走到绝对的法治,会不会是从一个极端走上另一个极端呢?
法律是为人类服务的,人都是有感情的,那么为什么不能在法律中引入人类的感情呢?这种法律制度并不是不存在。例如: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不正是解决此类问题方法吗?以法律为纲,有兼顾人情,可以说是很完美的。为什么不学习和引进呢?建立一个人性化的法律体系,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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